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64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357651F。
法定代表人尹东方。
被执行人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4栋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25841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304民初505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0.3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87.95元,扣收执行费50元,余款1037.95元(含诉讼费25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2021)粤0304民初5054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304民初5054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 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