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8735号
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12层120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0357651F。
法定代表人:吴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恒,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4栋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67258417。
法定代表人:刘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律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姗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丹阳
卢思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