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思研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奥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504号

原告:北京拾全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2号院甲1号楼206-01-02。

法定代表人:李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园路
18号北科大厦40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己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北京己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拾全影像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拾全影像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拾全影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拾全影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北京拾全影像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