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2504号
原告:北京拾全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蝉欢乐园2号院甲1号楼206-01-02。
法定代表人:李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辉,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园路
18号北科大厦40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冬。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克峰,北京己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燕,北京己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拾全影像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拾全影像有限公司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拾全影像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拾全影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北京拾全影像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丁晓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书 记 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