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奥思研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奥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91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园路18号北科大厦400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58672584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1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寿宁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奥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奥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