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5民初1867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奥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科园路18号北科大厦4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7。
法定代表人:刘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男,汉族,1971年1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北京市宣武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戚景亮诉被告深圳市奥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靖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芬,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2、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侵权赔偿金人民币7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是摄影家协会会员,专职摄影师,是《中国元素图片库》(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2010年2月出版,版权登记证号:2010-L-024946)、《***摄影艺术》(中国科学文化音像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版权登记证号:国作登字-2013-G-00139574)的署名作者及著作权人。深圳市奥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域名为oschina.net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备12009483号-3。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A0300北京天安门的图片相一致。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已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宁钟2018-5058。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以人民币7000元/幅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金。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各案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亦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时没有署名,还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属于人身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一、被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小小编辑”是开源中国oschina.net博客板块的用户,其在博客板块发布的内容系其自身的行为。1、开源中国网站是开源技术社区,由开源软件库、讨论区和博客等几大频道内容组成,是为IT开发者提供发现、使用并交流开源技术的平台,是一个信息获取、分享的平台,为用户博客信息提供存储空间,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原告所诉涉嫌侵权图片系在开源中国博客板块中出现,由注册用户“小小编辑”在其博客中自行免费发布。2、开源中国对用户注册时信息发布有具体的要求,采取了预防侵权的措施。每个用户在注册开源中国账号时都要求并阅读服务条款,不同意则不能进行注册,不能获得发帖等一系列权利。涉嫌发布侵权内容的用户在注册时已经接受了该服务条款。服务条款中知识产权部分的第5条、侵权处理部分及免责声明部分第2条均有对侵权责任予以规定。经我们查看,发帖人发布的内容为在其博客中分享的时事新闻性质,在文章中适当引用原告所诉图片,并且从帖子本身内容来看,不存在任何广告、收入等商业性质,点击率很低。另外,被告也未收到原告任何涉嫌侵权通知,根据被告查看博客信息,文章末尾均提到“以上部分内容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小小编辑删除。谢。”但原告并未向被告发出任何通知。综上,被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博客信息发布网络服务,不构成侵权。二、被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后立即删除涉案文章,及时做到管理职责。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1)被告在网站上公开其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用户在其博客中发布文章,被告未改变用户所提供的作品;(3)被告为避免用户侵权风险,在注册协议中要求用户保证发布的信息不存在知识产权的内容,对于存在侵权嫌疑的,被告会立即采取措施。用户发布的博客信息量非常大,被告难以逐一辨别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并且对于原告所诉的天安门图片更加难以辨别,被告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当知道用户发布的内容侵权;(4)博客社区发布信息免费,被告为从中获取费用;(5)被告从未收到原告任何关于侵权的通知,但是在收到法院材料后即刻采取必要措施,删除了对应用户涉嫌侵权内容的文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被告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电子读物《中国元素图片库》,署名为:***著,附版权声明:中国元素图片库的所有摄影作品均为作者***拍摄,***是著作权人,并注明:除法律规定读者对于出版物的合理使用外,未经作者书面许可,不得将摄影作品的整体或者局部进行修改、复制、转载、刊载、摘编、引用,不得将摄影作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用于广告、报刊配图、产品包装、产品说明、宣传册、展览展示、网站、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商业用途。2010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确认***以作者身份依法享有《中国元素图片库》的著作权,并向其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2010-L-024946。中国电子音像出版社出版电子读物《中国元素图片库》包含1张名称为“A0300北京天安门”的摄影作品。
2018年6月3日,原告委托周军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公证。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李某、丁某该公证处对相关网页信息进行保全,依据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军的要求,公证员李某在该公证处操作该公证处的连接互联网的办公计算机,进行如下与本案相关的操作:进入网址为“my.oschina.net/xxiaobian/blog/758796”、的网站进行浏览,在该网站页面中发布了1张北京天安门的照片,进入网址为“www.miitbeian.gov.cn”的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查询“www.oschina.net”的备案信息,该网页的备案信息显示,网站首页为“www.oschina.net”的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依据上述公证过程,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于2018年6月13日出具了(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5058号《公证书》。经比对,在“www.oschina.net”网站上发布的上述北京天安门的照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名称为“A0300北京天安门”的摄影作品相同。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证明被告是网络服务提供者;2、《开源中国社区用户服务条款》,以证明被告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确认已经删除了涉案图片。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查询报告、《中国元素图片库》、涉案摄影作品打印件、(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5058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源中国社区用户服务条款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现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该出版物署名为***编著、摄影,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是出版物《中国元素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
涉案“www.oschina.net”网站登记备案的主办单位是被告,故本院对“www.oschina.net”网站由被告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是“开源中国”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被告并非涉案图片的发布人,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起诉前已经将被告网站用户涉嫌侵权的事实通知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在知道侵权的事实后仍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靖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