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5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东环路排灌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7759627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3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653。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持续蔓延,安徽省于2020年1月24日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隔离、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 本院认为,因受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影响,本案诉讼活动已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