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282执18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三塔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77596272T。
法定代表人:张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恒、张磊,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4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282003167455H。
法定代表人:徐新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奎,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界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工程款6096700元。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的(2018)皖1282民初995号民事调解书至今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魁
审 判 员  应学华
审 判 员  沈 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海峰
书 记 员  张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