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688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第三人: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鹿城镇三塔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77596272T。
法定代表人:张磊,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第三人安徽嘉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8046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回诉讼费580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邰晓东
人民陪审员 马雅娟
人民陪审员 白孝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亚军
书记员李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