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宁波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8民初680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82号1幢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8736356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66号1幢164幢(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MA2822FE4A。

法定代表人:皇甫江,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反诉原告宁波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宁波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宁波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548元,减半收取2774元,由原告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4684元,减半收取1234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反诉原告宁波国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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