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927民初99号
原告:刀**,男,1987年1月10日生,傣族,农民,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
被告:洱源县第三建筑建材总公司。住所地:洱源县茈碧湖镇滨河路南段建设局旁。
法定代表人:***,该总公司总经理。
原告刀**诉被告洱源县第三建筑建材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刀**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刀**以其已与被告洱源县第三建筑建材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