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和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民初8035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住所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少平,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耘,女,197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人事部部长,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庆,甘肃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援梅
人民陪审员  苏 萍
人民陪审员  韩洮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钰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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