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2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丽,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杨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79号。
负责人:王忠习,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全新,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彪,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甘肃省机械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1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111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关 涛
审判员 邓代林
审判员 徐晓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元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