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4426040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新时代广告文化园1.2.3栋3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0622375564。
法定代表人:江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32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 娇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