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执恢1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4426040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马栏山新时代广告文化园1.2.3栋3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0622375564。 法定代表人:江其,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赣0322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黄 娇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