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322民初2234号
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房县人。
被告:湖北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大木厂镇桥梁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1M。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丰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江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