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执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高新技术园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274426040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双方经过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于2022年3月18日申请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322民初2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之后两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