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西某某重工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3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晖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沃(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路村营乡上***(磁峰复线九龙煤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员工。 原审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经营场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路村营乡上***(磁峰复线九龙煤矿)。 负责人:***,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矿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矿员工。 上诉人江西鑫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以下简称九龙矿)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公司以其已与鑫通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鑫通公司、**公司及九龙矿的起诉。鑫通公司、**公司、九龙矿均同意**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4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江西**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60元,减半收取16230元,由江西**重工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90000元,由江西**重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江西**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颜 峰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