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6民初53号
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639.19元,由原告重庆某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