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山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16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80号综合厂房B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11367Q。
法定代表人:钟立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贵州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湄潭县湄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09008080。
法定代表人:黄平。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仲裁委员会(2020)绍仲字第0354号调解书,受理浙江山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73324.00元。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其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廖 戡
审判员 蔡一雷
审判员 邓雪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谢到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