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8财保1号
申请人:浙江山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综合厂房****-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21011367Q(1/6)。
法定代表人:钟立山,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正,浙江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09008080。
法定代表人:黄平,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山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绍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遵(2016)湄潭县不动产权第00002223号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保证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浙江山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保单号为12104073901140184351,保险金额850000.00元。2021年1月4日,绍兴仲裁委员会将补正后的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今后仲裁结果得以顺利履行,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准许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贵州西部茶城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遵(2016)湄潭县不动产权第00002223号建设用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从2021年1月4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
案件申请费477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山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应康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田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