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82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禹城天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482民初2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禹城天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设计费50万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询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等财产及财产性权利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决定对被执行人禹城天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拘留十五日,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