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水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山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禹城天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482执88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山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禹城天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山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禹城天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无债券、金融理财等登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