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481民催46号
申请人:浙江山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舜江路80号综合厂房B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浙江山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0月24日发出公告,于2017年11月8日刊登于《人民法院报》公告栏,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浙江山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持有的1份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为海宁宏扬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浙江伟博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出票日期为2017年4月13日,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10月13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山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浙江山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