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2976号
原告:***鸿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B0HXX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XX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EJ769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鸿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长禾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7元,本案诉讼费共计6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