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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533民初2854号 原告: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 负责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告:***,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被告:***,女,住威县。 被告:***,男,住威县。 被告:***,男,住威县。 原告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