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03执334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大师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6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省瑞昌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5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7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