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大师界上投资有限公司

福建大师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04民初3189号
原告:福建大师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鹿园段南侧宜家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佟国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五金机电产业园滨水路250号。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云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大师界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师界上公司)与被告福建新文行灯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文行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
大师界上公司诉称,1.判令新文行公司立即向大师界上公司支付工程款547693元并按年利率6%计付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1月10日为60246.2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新文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大师界上公司与新文行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新文行公司将址于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新文行公司的装修工程发包给大师界上公司施工,工程优惠后总价为130万元,同时对付款时间、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管辖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大师界上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及新文行公司要求(增加工程量)完成全部工程并交付新文行公司使用至今。然,新文行公司却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截至起诉之日,新文行公司尚欠大师界上公司547693元工程款,大师界上公司多次催讨,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诿。
新文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且新文行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下列案件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四)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前款规定的民商事案件不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及环境公益诉讼。”及第四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案件参照适用本通知。”规定,本案属于一审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依法应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第四条:“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洛江区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规定,泉州市洛江区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属于集中管辖案件,依法应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颜智斌
审 判 员  林晓玲
人民陪审员  郑家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吴季阳
书 记 员  马金明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