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787号之一
原告: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庙山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工业园激光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亭东路后亭第二工业区6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787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