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787号
申请人: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庙山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工业园激光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亭东路后亭第二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号。
负责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723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提供一份保单保函为该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72361元,如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