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27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庙山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工业园激光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亭东路后亭第二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号。
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2018)鄂0192民初27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72361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金石三维打印科技有限公司4372361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判员彭林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