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牧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1215号
原告: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庙山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工业园激光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加将,湖北正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牧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1幢(东创科技园B3号楼401C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牧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9元,由原告武汉华日精密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邱敏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