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丝路玉都文化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和田市丝路玉都文化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西域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新3201民初837号 原告:和田市丝路玉都文化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专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疆西域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和田市丝路玉都文化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丝路玉都文化公司”)与被告新疆西域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域百姓医药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丝路玉都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域百姓医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丝路玉都文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315,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231,000元。以上合计546,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和田市广播电视台维语频道部分时段投放医药广告发布合同》,被告缴纳了第一年度上半年的广告费。合同约定被告西域百姓医药公司投放广告发布时段,如发生法律、经济及其他任何纠纷全部由被告承担。被告新疆西域百姓医药公司保证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法规政策,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发布欺骗消费者的广告。2023年4月17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和地市监处罚(202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处罚款105,000元,同时也停播了同类的别的医药广告,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原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联系被告西域百姓医药,并要求其按照双方约定承担处罚款,但是被告公司以公司经济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处罚款。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被告西域百姓医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经本院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如下:2022年7月3日,丝路玉都文化公司与西域百姓医药公司签订“和田市广播电视台维语频率部分时段投放医药广告发布合同”(以下简称“投放广告合同”),合同载明:“甲方(原告、丝路玉都文化公司)、乙方(被告、丝路玉都文化公司),一、投放期限,乙方投放广告发布期限为2年,即自2022年7月4日至2024年7月3日;三、合同金额,每年投放广告费用210,000元(含税);四、付款时间与方式,乙方按半年度向缴纳投放广告发布费。每半年度的广告费人民币105,000元,乙方必须提前一个月足额缴纳下半年度投放广告发布费。乙方如未能提前足额缴纳下半年度投放广告发布费,将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停播所有广告,终止合同并追缴合同剩余款;五、乙方必须严格依法使用发布的时段,并对自己所发布的内容负法律责任;乙方自主准备时段内所发布的医药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七、违约责任,合同期内任何乙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协议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的经济损失;”合同落款处双方盖章签字。合同签订后,西域百姓医药公司缴纳第一年度上半年的广告费105,000元,丝路玉都文化公司于2022年7月4日至2023年2月21日,在和田市融媒体中心广播台FM**.1维语频道每天播放60分钟,播放89天,共计267次数。 2023年2月20日,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在丝路玉都文化公司对医药广告内容进行检查时发现西域百姓医药公司投放的广告内容是未经审查、多次拼接的虚假内容。于是,2023年4月17日,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和地市监处(2023)09号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处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11日丝路玉都文化公司向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缴纳处罚款105,000元。2023年5月29日,丝路玉都文化公司向西域百姓医药公司出具律师函,要求西域百姓医药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前向丝路玉都文化公司缴纳剩余广告费及处罚款,但是西域百姓医药公司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经丝路玉都文化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和田市广播电视台维语频率部分时段投放医药广告发布合同、和地市监处(2023)09号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纳书一份,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当庭陈述予以在卷作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签订的《和田市广播电视台维语频率部分时段投放医药广告发布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的发布义务,于2022年7月4日至2023年2月21日,在和田市融媒体中心广播台FM**.1维语频道每天播放广告60分钟,播放89天,共计267次数,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告发布费315,000元,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费用,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四条约定,“如果被告未按期足额缴纳投放广告发布费,甲方有权停播所有广告,终止合同并追缴合同剩余款”据此,被告应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315,000元。 关于处罚款105,000元及违约金126,000元,共计231,000元的问题。和田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7日出具和地市监处罚(2023)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给予处罚款105,0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于2023年5月11日已缴纳处罚款105,000元。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必须严格依法使用发布的时段,并对自己所发布的内容负法律责任;第七条、合同期内任何乙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协议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处罚款105,000元系被告违约合同投放虚假广告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故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处罚款105,000元。 原、被告签订合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主张补肾强身片广告已通过广告审查,因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广告主文进行初审后,并没有对后期的广告内容进行再次审查,《合同》中约定原告对广告内容有审查、监督义务,庭审中原告也认可未履行审查、监督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合同第一年上半年度的投放广告费后,剩余费用未足额缴纳,而且被告投放虚假广告,造成广告被停播,导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05,000元,属根本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原告主张违约金126,000元的诉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本案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承担同等的违约责任。故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3,000元,原告亦自行承担违约金63,000元。 被告西域百姓医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原告丝路玉都文化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部分诉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疆西域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田市丝路玉都文化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315,000元; 二、被告新疆西域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和田市丝路玉都文化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处罚款105,000元及违约金63,000元,共计168,000元; 三、驳回原告和田市丝路玉都文化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30.00元,由原告和田市丝路玉都文化传媒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34元,由被告新疆西域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