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5975号之一
原告: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卫昌路293号2幢9123室。
法定代表人:胡益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江路665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美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