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380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盛荣路******。
法定代表人:陈美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上海名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益浩,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蜀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申请人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奥孛睿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陆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