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财保582号
申请人河南省铭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陇海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8435291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亚新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县**乡***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69732322O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河南省铭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450000元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亚新窑炉有限公司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丁兴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