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新窑炉有限公司

河南省铭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亚新窑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2民初1477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铭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陇海南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亚新窑炉有限公司,住河南省睢县**乡***5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铭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亚新窑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铭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南亚新窑炉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提出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省铭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被告河南亚新窑炉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铭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是其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被告河南亚新窑炉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是其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铭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河南亚新窑炉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3773.00元减半收取1886.50元由原告河南省铭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