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2民初1374号
原告:**,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被告:河南亚新窑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刘勤锋。
原告**与被告河南亚新窑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被告河南亚新窑炉有限公司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依法按照原告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李俊永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宋亚敏
书 记 员 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