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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2民初4390号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慎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