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6民初9990号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慎著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学校,住所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住所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
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学校、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2025年6月3日,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2元,减半收取计2601元,由原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