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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92民初4585号 原告:湖北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湖北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北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某乙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某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北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北某甲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