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民初1552号
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被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被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5年2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023元,减半收取为34,511.5元,由原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