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与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6670号
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逸仙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郭际航,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聪,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琴,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丽,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宇帆,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与被告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传输线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三研究所)负担。
审 判 员 程建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祝 萍
书 记 员 李莉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