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2执259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0667997T,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勇,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栋达文化体育交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051837070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缪惠文,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栋达文化体育交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常州市栋达文化体育交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4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亦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