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2破申1号
申请人: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0667997T,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勇,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怡,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栋达文化体育交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051837070P,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龙游路5号。
法定代表人:缪惠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弋婷,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执行过程中,经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船用电缆公司)同意,于2022年2月21日决定将常州市栋达文化体育交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栋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对栋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栋达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9日,系由自然人股东缪惠文、王金平、陈建忠出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公司现登记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缪惠文。公司现有股东为:缪惠文(持股比例86%)、王金平(持股比例为12%)、陈建忠(持股比例2%)。公司住所地为常州市天宁区龙游路5号。经营范围为:文化体育交流活动的组织、策划,展览展示及庆典礼仪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物业管理服务,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的销售,接受委托对房屋进行租赁服务,普通洗浴服务,汽车租赁,电影放映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船用电缆公司对栋达公司享有的债权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4民终44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栋达公司应向船用电缆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311395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31669元。该判决书生效后,栋达公司未履行义务,船用电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本院强制执行,船用电缆公司未获清偿。本院执行局在受理栋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查明,被执行人栋达公司的主要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船用电缆公司作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栋达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本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栋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法清偿债务。综上,栋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由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对常州市栋达文化体育交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孙晓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亚鲁
书 记 员 徐 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