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2财保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56701G。
负责人:张华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贵洲,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该分行员工。
被申请人: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0667997T。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17618904。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2)苏0402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并移交执行部门立案受理(2022)苏0402执保193号案件实施。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其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唐市支行、账号1102××××309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支行、账号5212××××1848),查封了被申请人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8号的不动产。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唐市支行、账号1102××××309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沙家浜支行、账号5212××××1848);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8号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国胜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季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