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02财保8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837156701G。
负责人:张华军,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贵洲,该分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该分行员工。
被申请人: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20667997T。
法定代表人:王伟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317618904。
法定代表人:王柏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的请求是正当的。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必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申国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季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