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州市栋达文化体育交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苏0402执3763号
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栋达文化体育交流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192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常州海豹船用电缆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栋达文化体育交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吸收合并了常州海豹船用电缆有限公司,本院于2018年1月4日裁定变更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依法强制将被执行人承租的坐落于常州市龙游路5号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并于2019年2月15日将涉案款项79890.15元拨付申请执行人。至此,常州船用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4民终192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