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华禄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罗平县华禄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324民初664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人,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腊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华禄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华禄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也不损害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4元,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