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9840号
申请人: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二路**107-108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18377680。
法定代表人:李正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建设大道**泰成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151817XX。
法定代表人:冯建新。
被告:广东泰成逸园养老院,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泌冲建设大道**会信用代码52440000MJK835089D。
法定代表人:黄洪生。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申请人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东泰成逸园养老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6819.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保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6819.1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904.10元,由申请人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