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3民初17916号
原告: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二路73号107-108铺。
法定代表人:李正猛,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广轻泰成医疗养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黄洪生。
原告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洋电器公司)诉被告广州广轻泰成医疗养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轻泰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弘洋电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轻泰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合同约定的情况:
1.合同名称:《广州广轻泰成医疗养老一层展示区空调工程施工合同》。
2.合同订立时间:2019年1月22日。
3.合同的双方:发包方及甲方为被告广轻泰成公司,承包方及乙方为原告弘洋电器公司。
4.承包的内容及价款:广州广轻泰成医疗养老一层展示区空调工程;一层展示区空调设备设计、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工程采用固定含税总价包干方式,除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外,结算时不作调整;合同含税总价30万元。
5.付款方式:合同签订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所有的设备到场,经甲方验收后,支付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75%;工程施工结束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工程验收合格且办理完成结算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5%质保金,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扣除相关代垫费用)。
二、合同履行的情况:
1.关于竣工验收。弘洋电器公司主张,2019年6月4日弘洋电器公司向广轻泰成公司提出验收申请,2019年6月15日经各方验收合格,2019年7月1日涉案工程已交付给广轻泰成公司使用。弘洋电器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工程费用支付申报表》《工程形象进度说明书》《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单》及《移交单》等作为证据。结合《工程费用支付申报表》《工程形象进度说明书》记载,2019年3月,弘洋电器公司称其已将养老一层展示区空调全部设备送到指定位置,其向广轻泰成公司申请款项至75%,两份文件最后工程部审核意见一栏有手写“同意按合同支付本次款项”及“段国平”“1/4、2019”等字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记载,2019年6月4日,弘洋电器公司向广轻泰成公司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单》记载,竣工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验收范围为广轻泰成养老院展示区空调,建设单位签名两栏均有手写“同意验收”“2019.6.14”或“2019.6.15”及相应签名等字样。《移交单》记载,弘洋电器公司作为移交单位,将广州广轻泰成养老一层展示区空调工程移交运营部使用及管理,建设单位一栏有手写“现正常使用2019年7月1日”及相应签名。
2.关于货款支付。广轻泰成公司向弘洋电器公司转账支付日期及金额如下:2019年1月31日6万元,转账摘要为空调款;2019年9月24日3万元;2019年9月24日16.5万元,共计25.5万元。
三、原告弘洋电器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万元及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庭审中,弘洋电器公司确认质保金的利息应从2020年6月15日开始计算。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弘洋电器公司与广轻泰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有双方签订的《广州广轻泰成医疗养老一层展示区空调工程施工合同》为凭,也有《工程费用支付申报表》《工程形象进度说明书》及广轻泰成公司的付款凭证作为佐证。对双方的合同关系,弘洋电器公司在庭审中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广轻泰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的权利,其也没有对弘洋电器公司的证据及意见提出反证及异议。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
关于被告欠付金额。上述合同约定含税总价30万元,广轻泰成公司已支付25.5万元。弘洋电器公司主张广轻泰成公司尚欠4.5万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对弘洋电器公司主张的款项金额予以确认。
关于付款时间。1.根据合同约定,广轻泰成公司支付至总价85%的条件为工程施工结束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总价95%的条件为工程施工结束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弘洋电器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在2019年6月15日经验收合格,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单》作为证据。经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单》,结合广轻泰成公司已支付至总价85%的事实,本院对弘洋电器公司所主张验收合格时间予以采信。广轻泰成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6月21日前支付该阶段剩余10%的款项3万元。
2.根据合同约定,广轻泰成公司支付剩余5%合同款项即质保金的条件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支付。质保期自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算一年,即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故2020年6月14日广轻泰成公司支付5%质保金的条件亦已成就,广轻泰成公司应于次日起支付质保金。现弘洋电器公司要求广轻泰成公司支付质保金1.5万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如前所述,广轻泰成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即2019年6月21日前支付合同款项3万元,其至今未支付,弘洋电器公司要求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合同约定质保金为无息支付,结合公平原则,质保金的利息应从弘洋电器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计算。弘洋电器公司主张利息超过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被告广轻泰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广轻泰成医疗养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00元;
二、被告广州广轻泰成医疗养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4.3元,由被告广州广轻泰成医疗养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谭碧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嫦
陈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