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24891号
原告: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广云路**101(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李自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爱家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路**之5之405
法定代表人:黄海递。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爱医家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爱医家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01.79元,由原告广州市弘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汝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凤钏